《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準則》解讀三四
4.6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繼續使用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a) 定期檢驗的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b) 乘客與載貨電梯門鎖安全回路被短接。
c) 限速器-安全鉗聯動試驗失效。
d) 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緊急停止開關缺失或失效。
e) 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扶手帶外緣與任何障礙物之間距離小于400mm時,未按要求裝設防護擋板。
[標準釋義]本條款是對在用電梯重大事故隱患的具體判定要求。按《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的規定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五條中“經檢驗、檢測不合格,”進行了標準化定義。根據《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A1.2.7.8的要求,考慮到“乘客與載貨電梯門鎖安全回路被短接”的后果嚴重性,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c)、d)是按《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五條中“(三)特種設備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缺失或者失靈,繼續使用的”進一步細化。e)條是根據《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A2.2.2.5的要求,綜合后果的嚴重性,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標準原文]4.7 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繼續使用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a) 未經首次檢驗。
b) 定期檢驗(含首次檢驗)的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c) 急停開關缺失或失效。
d) 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防墜安全器缺失或失效。
e) 室外工作的軌道式起重機械抗風防滑裝置缺失或失效。
[標準釋義]本條款是對在用起重機械重大事故隱患的具體判定要求。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規程》第6.4條的規定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五條中“經檢驗、檢測不合格”進行了標準化定義。針對風險后果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五條中“(三)特種設備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缺失或者失靈,繼續使用的”進一步細化。
[標準原文]4.8 客運索道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繼續使用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a) 定期檢驗的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
b) 控制室、站臺、機房緊急停車開關缺失或失效。
c) 吊廂、吊籃、客車門不能鎖閉且未停用。
d) 輔機、備用電源不能啟動運行。
e) 電氣系統安全回路發生故障后采用短接方法繼續運營。[標準釋義]本條款是對在用客運索道重大事故隱患的具體判定要求。按《客運索道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五條中“經檢驗、檢測不合格”進行了標準化定義。針對風險后果按《客運索道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附件A的要求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五條中“(三)特種設備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缺失或者失靈,繼續使用的”的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