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解讀 四
第五條 燃氣經營者在燃氣廠站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一)燃氣儲罐未設置壓力、罐容或液位顯示等監測裝置,或不具有超限報警功能;
【依據】《燃氣工程項目規范》第4.3.2條:燃氣儲罐應設置壓力、溫度、罐容或液位顯示等監測裝置,并應具有超限報警功能。液化天然氣常壓儲罐應設置密度監測裝置。燃氣儲罐應設置安全泄放裝置。
(二)燃氣廠站內設備和管道未設置防止系統壓力參數超過限值的自動切斷和放散裝置;
【依據】《燃氣工程項目規范》第4.2.5條:燃氣廠站內設備和管道應按防止系統壓力參數超過限值的要求設置自動切斷和放散裝置。放散裝置的設置應保證放散時的安全和衛生,不得在建筑物內放散燃氣和其他有害氣體。
(三)壓縮天然氣、液化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裝卸系統未設置防止裝卸用管拉脫的聯鎖保護裝置;
【依據】《燃氣工程項目規范》第4.2.8條:壓縮天然氣、液化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運輸車在充裝或卸車作業時,應停靠在設有固定防撞裝置的固定車位處,并應采取防止車輛移動的措施。裝卸系統應設置防止裝卸用管拉脫的聯鎖保護裝置。
(四)燃氣廠站內設置在有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儀表裝置,不具有與該區域爆炸危險等級相對應的防爆性能;
【依據】《燃氣工程項目規范》第4.2.18條:燃氣廠站內設置在有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儀表裝置,應具有與該區域爆炸危險等級相對應的防爆性能。
(五)燃氣廠站內可燃氣體泄漏濃度可能達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氣設施區域內或建(構)筑物內,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依據】《燃氣工程項目規范》第4.2.17條:燃氣廠站內可燃氣體泄漏濃度可能達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氣設施區域內或建(構)筑物內,應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