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解讀 二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隱患,是指燃氣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隱患。
注:第二條,對重大隱患進行了解釋;
征求意見稿為: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燃氣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延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7年4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條
第三條 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燃氣管理部門在開展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依照本標準識別、認定城鎮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并依法依規督促燃氣經營者落實隱患整改責任、及時消除隱患。
注:第三條,說明了標準可供使用的部門及工作領域;
征求意見稿為:
第三條 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燃氣管理部門在開展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依照本標準識別、認定城鎮燃氣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并依法依規督促燃氣經營者落實隱患整改責任、及時消除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