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解讀 一
第一條 為指導各地加強城鎮燃氣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發生,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燃氣工程項目規范》等標準規范,制定本標準。
注:第一條,說明了制定標準的目的和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現行版本:公布日期:2021-06-10 ;施行日期:2021-09-01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現行版本:公布日期:2013-06-29;施行日期:2014-01-01
3、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0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3號公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制定機關:國務院
公布日期:2016-02-06